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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》公布施行
日 期:2008/07/03  

   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

       《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》,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,现公布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5月29日

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关于批准《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》

的  决  定

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

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

      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查,决定批准《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》,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。

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
 
第一章    总  则
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,规范志愿服务活动,保障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根据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。
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,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自愿、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。
      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,是指依法成立,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,包括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。
      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,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己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,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人。
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平等、诚信的原则。
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,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,鼓励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。
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。
       市、区(市)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    志愿服务组织
       第七条  市、区(市)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,经民政部门登记后依法成立。
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:
       (一)制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制度;
       (二)指导、协调志愿服务活动;
       (三)发布志愿服务信息;
       (四)组织志愿者的培训;
       (五)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;
       (六)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;
       (七)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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